2006年5月2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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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一老人 招婿又添子 死前立遗嘱 儿婿后争产 找官府裁决 两官员断案 结果大不同——
遗嘱有歧义 古时凭臆断 今日则无效
何剑

  清代张老汉的上门女婿与张老汉的儿子在其死后争遗产,不同的官员根据各自对遗嘱的理解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使得家产顷刻易主。而在今天,存在歧义的遗嘱是无效的。

  古案回眸

  招女婿再添幼子  死前老翁立遗嘱
  这是清代一起饶有趣味的民事纠纷。说的是一个姓张的老人,家里很富有。无奈其妻仅生一女,没有儿子。眼见自己一天天老了,生活起居多有不便,张老汉就招了个上门女婿共同生活。没料到张老汉的小老婆后来竟生了个儿子,取名一飞。一飞刚满四岁,张老汉就病逝了。
  张老汉病重时曾对女婿说:小妾生的儿子是没有资格继承我的财产的。我要把全部家产留给你们夫妻二人。你们只要养活一飞母子,别让他们冻饿而死,就是积阴德了。说罢,提笔写了份财产遗嘱。
  遗嘱说:“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注:分隔符号为笔者所加)女婿当时并未在意该遗嘱的缺陷,据此遗嘱,毫无疑虑地占有了张老汉的家业。

  儿子与女婿争遗产 断句不同家产易主
  后来,张一飞长大成人,向官府起诉,要求和姐夫分家。张老汉的女婿向官府出示遗嘱。官府看到遗嘱,便对张一飞的诉状置之不理。
  有一天,来了一位奉上级差遣到地方办案的官员。张一飞再次起诉,张老汉的女婿像往常一样,带着遗嘱出庭。不料这位官员看完了遗嘱,改变了断句的方式,读作:“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这位官员对张老汉的女婿说:“你岳父明明说女婿是外人,你怎么还敢占有他的家产呢?”
  对于“张一非”,该官员解释道:“他之所以故意把‘飞’字写成‘非’字,是因为儿子年幼,怕你加害于他。”于是把遗产全部断给张一飞。对于这项判决,人人称快。

  今日审判

  昔赘婿继承权受阻 今也非法定继承人
  在本案中,撇开遗嘱本身的争议不说,张老汉的女婿要实现其继承权也是很难的。
  长期以来,赘婿的继承权既不被法律明确授予,也不为民间的法律观念所认可。应该说,赘婿原则上没有继承权,其继承是依附于妻子的。
  明清法律虽然允许赘婿和嗣子均分家产,然而往往受到司法抵制。
  若依今日法律,张老汉的女婿同样无权继承财产。这是因为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如下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以成为继承人。
  而本案中,张老汉可以立遗嘱把家产留给女儿,却不能留给女婿。

  古代自由裁量权大 今天歧义遗嘱无效
  在中国古代,官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
  在本案中,官员对遗嘱的理解显然不乏穿凿附会、主观臆断之处。对这份遗嘱,猜测不同,结论完全不同,而又不能说哪种结论更合理。因此,这份遗嘱的效力是很成问题的。
  若按今天的法律精神,张老汉所立遗嘱因为在内容理解上存在歧义,因此是一份无效遗嘱。仅此一份遗嘱,难以断定张老汉的真实的意思表达。如果双方再举不出其他确凿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才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继承,在张老汉的配偶、子女中合理分配遗产。